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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转载):商家伪造检验报告,如何调查取证?

本文作者所在分局位于常熟服装城区域,辖区内市场主体众多,各类投诉举报频发。本案由消费者投诉举报口罩质量问题引发,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一真一假两份检验报告用于网页宣传,谁是造假者?谁又是幕后生产者?二者有无关联?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本文作者抽丝剥茧,还原办案场景,诠释诸多办案技巧,供读者参考。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2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于2020年5月5日在常熟某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超某旗舰店”上购买了200个口罩,收货后发现口罩鼻梁处贴合不紧且口罩有脱毛现象,要求商家退货退款,但商家以口罩被拆开使用为由,不予退款。


5月27日,举报人又提交了补充材料,称后期申请了天猫客服介入,但商家向天猫客服提供了一份合格的检验报告,称口罩质量合格,结果天猫客服判商家胜,并驳回举报人诉求。举报人不满意平台判决结果,认为口罩质量有问题且商家态度蛮横,要求市场监管局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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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办案人员在举报人提供的补充材料中,发现一份商家提供的 PDF格式的口罩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国纺委字第YJ202001981号”。这份检验报告,只有封面和第2页,一共2页。商家可能为突出重点,故意将第1页忽略。办案人员没有放过蛛丝马迹,扫描了报告封面的“扫一扫查询真伪”二维码,发现生成的电子版“别有洞天”。该检验报告封面委托单位一栏,显示的是“常熟市白领仕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而举报人称商家提供的检验报告上显示的是“黄山某服饰有限公司”。至此,常熟某贸易有限公司伪造检验报告的案件线索浮出水面。


5月28日,办案人员到常熟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为防止打草惊蛇,办案人员未直接提及检验报告的问题,要求商家就消费者反映的口罩质量问题配合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在现场陪同检查,沈某提供了一份编号为“国纺委字第 W202018816号”的口罩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发现这份报告是5月21日出具的,要求沈某提供4月份的检验报告,沈某称没有其他报告了。于是办案人员直接拿出举报人提供的检验报告,要求沈某提供编号为“国纺委字第YJ202001981号”的检验报告,沈某只好让员工找到了该报告。办案人员要求沈某将以上两份检验报告现场打印并签字盖章,固定了当事人的违法证据。通过扫描检验报告上的“扫一扫查询真伪”二维码,办案人员发现编号为“国纺委字第 W202018816号”的检验报告是真实的 ;编号为“国纺委字第 YJ202001981号”的报告为伪造。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



争议与分析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定性问题,办案人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8条第2款“任何人不得篡改、伪造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检验报告”的规定,应根据《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篡改、伪造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报告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1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开展网页宣传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首先,本案件源于消费者投诉举报,涉及消费者网购的权益 ;其次,当事人将检验报告提供给天猫客服,用于处理消费投诉争议,存在主观故意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性更为合适。同时,由于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口罩等防疫物资已成为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通过查询当事人网店,办案人员发现部分口罩的成交量已达13万笔订单,只要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清当事人利用伪造的检验报告进行网页宣传期间的经营额,就能查实当事人违法所得。因此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1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来处罚更具有准确性和说服力。 



调查取证的重点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预想到有三个难点。


首先,是谁伪造了检验报告?是如何伪造的?解决当事人是否明知的问题。其次,当事人有没有将伪造的报告用于口罩销售的宣传?涉及哪些口罩?将如何取证?解决当事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的问题。最后,将伪造的检验报告用于网页宣传的持续时间有多久?经营额、违法所得如何计算?解决当事人违法程度的问题。


按照以上思路,办案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



第一,当事人是如何伪造检验报告的?办案人员经询问发现该公司的一名合伙人胡某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经查询发现黄山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叫胡新某。这两个胡某可能有关联。经多方求证及调查,办案人员发现胡某与胡新某为父女关系,胡新某同时为常熟市辛庄镇口罩生产企业“苏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事人网店销售的口罩都是从苏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进的货。至此,案件中涉及的几家公司的来龙去脉已清晰地呈现在办案人员眼前。在证据链面前,常熟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某承认,检验报告是公司实际负责人胡某通过电脑图形软件伪造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4月上旬收到的投诉较多,都是反映口罩质量问题,而该公司自己送检的口罩质量检验报告还没有收到,于是伪造了检验报告,用于处理消费投诉。


第二,当事人是否将伪造的报告用于口罩销售的网页宣传?通过查询当事人后台销售数据,办案人员发现当事人网店销售的口罩有24种之多,成交量也比较大,多的有十多万笔,少的也有几百笔。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网页上宣传的是真实的检验报告。因此,必须对历史订单进行逐个排查,精确定位。办案人员将网店中的口罩按照成交量进行排序,对产品订单采用抽点和递进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排查。最终确认商ID 号为“613331080464”“613397221239”的两种口罩在部分时间段的详情网页中有关于伪造检验报告的宣传,固定了当事人将伪造的检验报告用于口罩销售网页宣传的证据。


第三,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如何计算?通过对这两种口罩的进一步梳理,执法人员得出如下结论 :

一是ID号为“613331080464”的口罩,产品名称为“现货一次性防护婴幼儿童口罩三层熔喷防粉尘小孩宝宝学生口鼻面罩”,伪造后的检验报告在详情网页的上架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17时01分,下架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10时34分,持续时间17个小时33分钟,共成交订单811笔,成交金额52017.96元。

二是ID号为“613397221239”的口罩,产品名称为“现货一次性口罩三层防护熔喷加厚防尘防飞沫无纺布透气儿童口鼻罩”,伪造后的检验报告在详情网页的上架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17时05分,下架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10时43分,持续时间17个小时38分钟,共成交订单530笔,成交金额47237.79元。上述两种口罩共成交1341笔,总经营额为99255.75元。


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由于受疫情影响,口罩的进价是随着时间变化的,经过调查询问4月下旬的口罩行情,口罩进价为每只1.0元—1.3元。在当事人销售的订单中,口罩的包装各不相同,每包10只、20只、30只、50只不等,每种包装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同,包装数量越多的口罩单价越便宜,故口罩销售的利润率是不同的。经测算,当事人口罩销售的利润率为10%—15%,平均利润率是12%,因此,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按照总经营额的12% 计算。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口罩成品,只有少量退货口罩,不具备抽检条件。由于当事人的口罩均从常熟辛庄的厂家直接发货,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辛庄分局已经对苏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辛庄分局已立案处理。


(本文作者系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莫城分局

张蒙恩

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

2020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