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rohs4项,rohs6项,rohs 2.0(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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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rohs4项,rohs6项,rohs 2.0(10项)
适用产品范围: |
1.大型家用电器
|
适用标准法规: | IEC62321 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
适用质检目的: | 品牌商要求检验 淘宝极有家质检 入驻续签京东质检 入驻续签天猫质检 中国质造 环境监控检测 |
检验检测项目: | ROHS 4 项:镉 / 铅/ 汞/ 六价铬ROHS 6 项:镉 / 铅/ 汞/ 六价铬/ 多溴联苯 / 多溴二苯醚ROHS 10 项:镉 / 铅/ 汞/ 六价铬/ 多溴联苯 / 多溴二苯醚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 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 /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
电子电器产品检测
国际贸易日益发展的今天,各国技术标准的不同成为导致妨碍电子电器产品流通的一大难题,电子电器产品进出口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技术贸易壁垒,如:ROHS指令、REACH法规、WEEE指令、电池指令等。那么如何应对各种标准,在国际进出口市场突围?
电子电器产品检测是针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产品性能等进行的测试,以判断产品是否符合各国的相关标准规范,是解决进出口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途径,壹测通检测服务平台上数百家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及计量认证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合作机构,可进行电子电器产品SVHC、PAHs、RoHS、邻苯二甲酸盐、PFOS&PFOA、卤素等项目测试,出具REACH、RoHS、WEEE、电池指令等符合性报告。
欧盟RoHS指令
欧盟RoHS指令(2002/95/EC)即欧盟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全称“DIRECTIVE 2002/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OF THE COUNCIL of 27 January 2003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electronic equipment”,2003年2月13日生效,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11年7月1日,欧盟公布新一版RoHS指令(2011/65/EU,RoHS2.0),并于2011年7月21日正式生效,取代了之前的2002/95/EC。
欧盟RoHS指令的核心要求
欧盟RoHS 2.0指令(2011/65/EU)第4条第1款要求:成员国应确保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包括其用于维修、再使用、更新其功能或提升其容量的电缆和零配件中,不得含有附件II所列物质。RoHS2.0限制物质清单如下表所示:
RoHS2.0指令限制物质清单
物质 |
CAS号 |
限量/ppm |
实施日期 |
参考文件 |
镉,Cd |
7439-97-6 |
100 |
1~7及第10类:2006年7月1日 |
2002/95/EC 2005/618/EC |
汞,Hg |
7439-92-1 |
1000 |
||
铅,Pb |
7440-43-9 |
1000 |
||
六价铬,Cr (VI) |
7440-47-3 |
1000 |
||
多溴联苯,PBBs |
59536-65-1 |
1000 |
||
多溴二苯醚,PBDEs |
39种混合物 |
1000 |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
117-81-7 |
1000 |
1~7类及第10类、第11类:2019年7月22日 |
(EU)2015/863 |
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 |
85-68-7 |
1000 |
||
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 |
84-74-2 |
1000 |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DIBP |
84-69-5 |
1000 |
其中,4项邻苯于2015年6月4日经修订案(EU)2015/863被正式纳入RoHS2.0指令限制清单中。
哪些产品需要满足RoHS指令要求
RoHS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电子、电器、医疗、通信、玩具、安防信息等产品,它不仅包括整机产品,而且包括生产整机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装件,关系到整个生产链。指令附件I中列出了该指令覆盖的电子电气设备范围:
RoHS指令附件I包含的产品: |
对于以下产品,RoHS指令不适用:
|
1.大型家用电器 |
(a)用于保护国家安全的武器、军需品、用于特殊军事用途的战争材料; |
RoHS豁免
除了不适用于RoHS指令的产品外,还有一些产品满足RoHS指令产品的定义,但是由于现有的技术手段无法找到更合适的替代品,或者即便有替代品却代价高昂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效益需求,因此无法避免有害物质的过量使用,对于这些特定用途,RoHS指令在附件III和附件IV中给予了豁免,即在满足某些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材质不符合RoHS限量的要求,也可以投放欧盟市场使用。
附件III:指令Article4(1)所述限制的豁免用途
附件IV:医疗器械和监控设备关于指令Article4(1)所述限制的豁免用途
需要注意的是,豁免不是一直都有效的,RoHS豁免的每一条款都有相应的有效期。企业需实时关注RoHS豁免的最新动态,注意更换产品中已失效的豁免材料。以下是豁免截止期限明细:
附件I中产品类型 |
新豁免的最长有效期 |
无明确截止期限的现有豁免的最长有效期 |
明确指定截止期限的现有豁免的有效期 |
1-7、10(不适用于附件IV豁免) |
5年 |
2011.07.22 – 2016.07.21 (关于2016年7月21日即将到期的RoHS豁免条款的相关答疑) (RoHS附件III修订关于含铅产品的豁免条款) |
2011.07.22-指定日期 |
8、9 (医疗器械和监控设备) |
7年 |
2014.07.22 – 2021.07.21 |
2014.07.22-指定日期 |
8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
2016.07.22 – 2023.07.21 |
2016.07.22-指定日期 |
|
9 (工业监控设备) |
2017.07.22 – 2024.07.21 |
2017.07.22-指定日期 |
|
11不在上述类别范围内的其他电子电器产品 |
5年 |
2019.07.22 – 2024.07.21 |
2019.07.22-指定日期 |
RoHS2.0是旧RoHS的升级版本。新RoHS和旧RoHS的差别。
RoHS为2002/95/EC指令 只有RoHS检测 自愿性,买家要求
新RoHS为2011/65/EU指令 属于CE认证的一部份 直接进入欧洲产品需要有RoHS2.0认证(CE-RoHS认证),新RoHS有RoHS检测+RoHS认证(RoHS证书+RoHS测试报告)
中国RoHS
2003年欧盟RoHS指令发布并实施后,受其影响,其他各国及主要经济体也纷纷参照其要求出台了类似的“RoHS”指令,中国RoHS便是在该背景下涌现的。历经数次修订及征求意见,最终确定下来的中国RoHS共有两版:中国RoHS1.0《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及中国RoHS2.0《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RoHS2.0
名称: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2号])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
公布时间: |
2016年1月6日 |
实施时间: |
2016年7月1日 |
管控范围: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2.电器电子产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0类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1)通信设备 (2)广播电视设备 (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 (5)电子仪器仪表 (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 (7)电动工具 (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 (9)照明产品 (10)电子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 3.部分电器电子产品将被加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达标管理目录,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并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目录外的产品仅要求满足标识要求。
|
物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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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物质及含量: 镉及其化合物,0.01% 限量标准: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检测标准:GB/T 26125-2011,IDT IEC 62321:2008《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GB/T 29783-2013《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 |
标识要求: |
根据SJ/T 11364-2014《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标注: 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 2.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3.环保使用期限; 4.回收利用。 |
中国RoHS1.0
名称: |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公布时间: |
2006年2月28日 |
实施时间: |
2007年3月1日 |
管控范围: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2.属于《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的产品需要满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要求。 3.部分电子信息产品将被加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目录中的产品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目录外的产品仅要求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标识要求)。 |
物质限制:
|
限制物质及含量: 镉,0.01% 限量标准:SJ/T 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检测标准:SJ/T 11365-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
标识要求: |
根据SJ/T 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标注: 1.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 2.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 3.环保使用期限; 4.回收利用和包装物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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